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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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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392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有罪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1公克)為被告所有,前開確定判決未宣告沒收。因該扣案物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前案判決判處有罪確定,然受刑人於115年2月7日死亡,此有前案判決、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是此部分首認定。
 ㈡而前開案件於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為憑;又經檢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參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銷燬之。惟前案判決因認該包海洛因與該案犯行無關而未宣告沒收銷燬,此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海洛因
1包
毛重2.1公克,檢驗前淨重1.60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1.5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