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鈞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吳均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7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79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
偵查卷宗
無訛。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附卷
可稽,是依
上揭規定及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當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 |
女用成套內衣褲(含紙盒CALVIN KLEIN仿冒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