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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11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勇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蘇勇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訴事實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鄭亦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