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雄
蔡素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
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王政雄、蔡素貞被訴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9月24日下午4時
宣判。惟因卷證略繁之故,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
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
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