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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5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煜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煜騏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