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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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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1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陳瑞宏
上列聲請人因呂啓田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塑公司,本案聲請人原為陳瑞宏,經更正為高塑公司,詳如聲請人之民國115年8月26日陳報狀所示)為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之所有人,緣上開物品因呂啓田等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扣押在案,惟聲請人並非本案之被告,該等物品亦均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車輛應無留存之必要,爰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品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緣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呂啓田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偵查中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及上開各該車輛之車籍資料、高塑公司之電腦資料光碟、高塑公司之靠行司機員王文榮持用之SAMSUNG A55 5G型手機等物在案,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警六卷第619-626頁),嗣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將聲請人及其代表人陳瑞宏列為被告偵辦,而對呂啓田等人之涉案部分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均經本院核閱相關案件無訛
(二)查聲請人及其代表人於遭搜索後,並未經檢察官列為本案之被告,已如前述,且經本院函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後,檢察官亦函覆稱:本署偵查中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均不聲請沒收等語。且由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可見,上開車輛均係登記於聲請人名下,是附表一所示之物並非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之相關被告之所有物,亦非供上開人等犯罪所用之物,且檢察官復未對該等物品聲請沒收,而依卷內資料,亦未見附表一所示之物與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之相關事實爭點有何具體關聯,而未見該等物品有何留供證據使用之實益,綜上以觀,該等物品於本案中應已無續予留存之必要,且考量其中編號1、2所示物品均為車輛,除具有高度財產價值外,如在長期未發動之情形下於露天之場所存放,亦可能致車輛零件損壞而減損其財產價值,是本院綜合審酌上開扣案物之性質、訴訟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雖另聲請發還如附表二所示之高塑公司電腦資料光碟、王文榮持用之SAMSUNG A55 5G型手機等物,然由卷內事證可見,王文榮於本案中,曾有載運廢土前往呂啓田等人管理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傾倒,且王文榮於警詢中,自承其於傾倒廢棄物時,會回報予高塑公司知悉,且由王文榮之扣案手機中,亦可見其曾經傳送載運廢土方前往美濃區之「土尾」傾倒之月報紀錄表予陳瑞宏(見警二卷第555-557頁),是高塑公司之電腦資料光碟與王文榮持用之手機中,仍有相當可能留存與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相關之資料,而該案尚在本院審理中,上開物品仍有留供證據使用之必要,自無由逕予發還聲請人,是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附表一:本案准予發還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輛
高塑公司
1.含鑰匙1把
2.車輛現存放於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預計遷移至高雄市○○區○○段00地號存放)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1輛
高塑公司
車輛現存放於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預計遷移至高雄市○○區○○段00地號存放)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籍資料1本
高塑公司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籍資料1本
高塑公司

附表二:本案否准發還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高塑公司電腦資料光碟1張
高塑公司
2
SAMSUNG A55 5G型手機1部
王文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