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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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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志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志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0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佳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