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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名祈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54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作成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一關於「賴明祈」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名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一關於「賴明祈」之記載,參諸本案被告之姓名為「賴名祈」,有其年籍資料存卷可憑,並與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年籍、身分證字號、戶籍資料之人相符,足徵上揭記載係屬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爰裁定更正為「賴名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