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泰楠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
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鄭亦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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