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王爾男
被 告 蔡文忠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
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蔡文忠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06號),經原告王爾男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蔡文忠
暨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
乃被告蔡文忠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白覲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