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原 告 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
被 告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