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間103年度建字
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1,6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