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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間103年度建字 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1,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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