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原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被 告 Thiha Toe住53,Kaki Bukit Place, Singapore 4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劉至芳律師
受告知人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振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
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
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
經過,
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