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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海商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原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被   告 Thiha Toe住53,Kaki Bukit Place, Singapore 4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劉至芳律師 受告知人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振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 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 經過,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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