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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海商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上訴人即 被   告 Thiha To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28,0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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