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4號
原 告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宏
原 告 紳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被 告 上海恒鑫航運有限公司(Shanghai Hengxin Shippi
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岳兆峰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因有高雄國際鋼鐵經營協會如附件所示中厚鋼板氧化及價格
之回覆資料未經
兩造閱覽並表示意見,
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以
維護兩造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