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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海商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4號 原   告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原   告 紳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被   告 上海恒鑫航運有限公司(Shanghai Hengxin Shippi       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岳兆峰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因有高雄國際鋼鐵經營協會如附件所示中厚鋼板氧化及價格 之回覆資料未經兩造閱覽並表示意見,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以 維護兩造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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