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力工程有限公司間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42,1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