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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力工程有限公司間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42,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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