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萍
被
上訴人 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2月1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6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