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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關於民法 第365條除斥期間是否已經過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4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3月24日前具狀就上揭事項陳述意 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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