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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斡旋單,原告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被告書狀5 日內提出 ,兩造各自將書狀繕本逕送他造。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5 年2 月4 日補充鑑定報告書所 載修復(補強)費用就各項瑕疵之費用應如何區別,尚有調 查之必要。 四、被告郭小菁於前揭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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