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吳雅靜
訴訟
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久禾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斡
旋單,原告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被告書狀5 日內提出
,
兩造各自將書狀
繕本逕送
他造。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5 年2 月4 日補充鑑定報告書
所
載修復(補強)費用就各項瑕疵之費用應如何區別,尚有調
查之必要。
四、被告郭小菁於
前揭主文所示言詞辯論
期日應親自到庭。
五、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