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吉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建宗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
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268元
,應繳上訴
裁判費為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