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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集大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雲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送達代收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張鈕鈕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間承攬被告坐落高雄市○ ○區○○路○○○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重建及裝修工程,工 程項目如附表一所示(下稱本件工程),約定①工程施作項 目總預算新台幣(下同)2,908,794元。②設計管理費用581 ,759元,共計3,490,553元之工程款,原告已於103年9月5日 完工,被告僅給付其中之0000000元,尚餘0000000元未給付 ,經原告自103年9月起屢催被告付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為 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承攬人應舉證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被告驗收 ,否則其請求即無依據。系爭工程係進行裝修並重建工程 ,兩造約定施工工期為使用執照核准即103年5月5日起後2個 月至103年7月4日止,原告進場施工緩慢,系爭工程拖至9 月中旬以後仍未完工,逾期已2個多月,致系爭建物延遲2個 月仍無法營業,被告受有2個月之租金損失即124000元( 62000×2=124000)。又兩造約定原告應先將每大項工程報 價給被告後再施作,原告並未依約於施工前先行報價,且 多項工程未完成並有多處瑕疵(如附表二所示),經被告多 次要求修補改善,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就原告施作部分已 給付1,233,000元,原告須賠償因逾期完工造成被告之營業 損失及被告自行支出修補瑕疵費用,並以之與工程款抵銷等 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已給付原告工程款0000000元。(卷一第144頁) (二)就鑑定報告附件四中之泥作工程,並未將地主施作整地費 用納入重複計算,兩造對此金額不爭執。 (三)鑑定報告附件四中之泥作工程之鑑價,並未將地主施作整 地費納入重複計價。 (四)鑑定報告附件四中的水電工程,並未將原地主所鋪設之配 線管路重複計算。 四、本件爭點如下: (一)本件工程附表一所示之工項是否已完工? (二)本件工程是否有逾期?被告是否受有2個月之租金損失? (三)本件工程是否有附表二所示之瑕疵? (四)本件工程兩造是否有約定工程利潤及設計監造管理費用? 五、得新證之理由: (一)本件工程附表一所示的工項是否已完工? 1、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經被告於103年9月5日完工,原告履次 催促驗收,被告拖延,直至同年9月26日始委認其股東黃士銘 到場驗收系爭建物,並就系爭工程施作項目之數量、瑕疵逐 一核對,原告並於驗收三日內,就黃士銘所提之瑕疵修補完 畢,被告於103年9月以後即開始經營后宮視聽娛樂公司之卡 拉0k店今,應視同受領交付系爭建物等語。被告則抗辯: 兩造約定原告應先將每大項工程報價給被告後再施作,惟原 告並未依約於施工前先行報價,且多項工程未完成並有多處 瑕疵(如附表二所示),原告未完成其承攬的工作且未給付 於通常使用無瑕疵之工作,復未證明系爭工程完工且經被 告驗收,其請求工程承攬報酬,即無理由等語。 2、經本院依兩造協議將本件工程如附表一所示之工項,函請財 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公會)鑑定依其品質、工法 所需成本造價若干?合理市價若干?若包含設計、監造、管理 費用,其價額又若干?該公會經過三次之現場會勘,第一次除 增建範圍被高雄市拆除大隊拆除外,其餘房舍室內裝修應已 完竣,第二次因新商家已進駐裝修施工中,原室內裝修部分 已被拆除破壞僅能依目前現況及相關相片作判斷估價,第三 次會勘時,現場變動約百分之60,鑑定人依第一、二、三次 會勘,及原告提供之原設計圖、峻工相片、及兩造雙方證詞 ,加以專業判斷來估計施工費用。公會於105年3月7日鑑定 結果如下:目前標的物已另租第三者,原有室內裝修約百分 之六十已遭修改,依來函附件及現況鑑定結果,本工程估計 施工費用為0000000元,合理市價應再加百分之5之工程利潤 ,金額為129312元,其設計、監造、管理費用依設計圖說及 現場實況應為總工程費用百分之17.7,金額為480652元,較 為合理(詳如鑑定報告附件四、五),此有鑑定報告及公會 105年7月22日函可證(本院卷二第39頁)。 3、本件工程如附表一所示之工項,既因現場已經變動,僅能依 目前現況及相關照片作為判斷估價,而原告對於鑑定報告應 給付之金額沒有意見(本院卷二第10、13頁),惟被告抗辯 :鑑定時現況已遭破壞百分之50至60,已無現場可供鑑定, 原設計圖與實際施工項目及數量不符,因有變更設計及未按 圖施工之情(廚具,兩造嗣後已變更設計,並無此冷棟櫃、 冰箱、冰櫃,但鑑定報告中有廚具之費用),此部分應予扣 除等語。經查,關於廚具部分,因現場廚房增建已被拆除, 現場已無保留,鑑定人係根據相關圖說及相片佐證以及廚房 一般基本配備,鑑定報告書中的廚具項目與原證報價單項目 略有不同。此有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105年7月22日函 可證(本院卷二第39頁),惟原證13之報價單中原告施作的 項目係關於吧台部分(例如檯面、桶身、門片、不鏽鋼小單 槽、檯面式龍頭、小側拉籃、三抽二小一大、愛王斜背式排 油機熱除油、櫻花崁入式瓦斯爐不鏽鋼鋼心等),報價為68 000元,惟原告就已完成上開吧台部分之工項,並未舉證證明 ,自難認原告已完成原證13報價單上之工項。而鑑定報告中 廚具之項目為冷棟櫃、冰箱、冰櫃、爐台與原證13報價單不 符,足見鑑定人是依照設計圖去鑑定有冰櫃、冰箱及冷凍櫃 ,但事後兩造已有變更設計,應無鑑定報告上之項目,是鑑 定報告中關於廚具部分之鑑價,應予扣除。 4、又就泥作工程部分,本次鑑價僅將原告所施作部分予以計價 ,原地主所施作整地項目費用並未納入重複計價。又水電工 程部分,本次鑑價係指裝修部分之水電工程,原地主所鋪設 之配線管路均已保留或使用,並未納入重複計算。此有公會 105年7月22日函可證。足見上開鑑定報告,就泥作及水電工 程部分,並未就原地主施作整地及鋪設之配線管路重復計價 。 (二)本件工程是否逾期?被告是否受有2個月之租金損失? 1、原告主張:兩造並未約定完工日期限,所以並無逾期問題, 系爭建物於103年5月間開工,兩造約定工程施作範圍包含建 物本體、建物旁之廁所及增建系爭建物後面包廂及廚房,又 被告於施工期間,陸續要求原告再增建建物前後之遮雨棚, 前庭階梯及地坪等,惟均於103年9月5日完工。被告則抗辯: 兩造有約定工期,是以使用執照核准後2個月內完成,即103 年5月5日至7月4日,原告自承103年9月5日才完工,所以已 逾二個月等語。 2、經查,就本件工程,兩造並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約定逾期 罰款,為兩造不爭執,且依證人張政雄之證言,伊係於103年 7月17日至103年9月4日在現場當監工,係聽被告說本件工期 逾期,所以請伊去當監工,本件係於103年9月十幾日才完工 ,有聽說房東給被告之施工期間是兩個月等語(卷一第145頁) ,而證人蔡佳璋於本院證述:當時伊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林 慶雲及被告一起去吃飯,吃飯中有聽他們說要等執照下來後2 個月期間完成,伊可以確定是使用執照等語(本院卷二第77 、78頁),惟該二證人均為聽聞被告所言,且二證人分別為 被告之朋友及受僱人,其證言難免附和被告,已難採信。況 被告主張伊因工程逾期2個多月,致系爭建物延遲2個月仍無 法營業,被告受有2個月之租金損失即124000元(62000×2= 124000)云云,固提出租賃契約書一份為證(本院卷一第100 至102頁),然此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03年7月10日起至108年7 月9日止,施工時間103年5月5日起至7月4日並不在租賃期間 內,亦無收取租金,而103年7月10日至103年9月5日,本來就 租賃期間,本應付租金,被告未能證明因工程逾期2個月,致 受有2個月租金損失之因果關係,是被告主張其有此部分之損 害,並無理由。 (三)本件工程是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 1、經公會鑑定附表二所示之瑕疵結果,認為: ①編號1、玻璃大門原本隔音效果較差,店面採用如此設計係 外觀較為明亮,且該區塊歸屬於櫃檯區影響不大。 ②編號2、接待櫃檯高度過高,可使用高腳椅彌補該項缺失。 ③編號3、配電箱電線外露凌亂未整理應予扣款計7500元,動 力不足,跳電與設備有關,尤其冷氣設備用電(冷氣設備係 業主自辦),雙方未充分溝通,其動力不足應辦理追加減, 不需自負賠償責任。 ④編號4、神桌不符需求及功能,可加裝抽取式平台。抽風機 設計雙方未充分溝通,亦無設計應由雙方負責,亦無費用支 出。 ⑤現場已拆除,未見天花板漏水痕跡,依林慶雲先生稱原建 物漏水已處理好,目前係增建拆除後漏水,非瑕疵範圍內。 ⑥燈具設計過多之問題,燈具設計有其專業性,依場所用途 安排適當燈具,被告反應燈具太亮,自可加裝燈源調整器調 整為所需亮度。另有關隔音效果問題,被告稱因燈具設計過 多,天花板挖孔過多造成隔音效果差,參閱本案之原設計圖 及工程報價單中之施工項目,並無隔音工程,仍應增作隔音 工程方能達到隔音效果,且請款單未含此項目,自無需列入 補償範圍。 ⑦本建築物為密閉式營業空間,排風設備需配合冷氣工程施 作,因冷氣設備係業主自辦,原告請款未含此項目,故不列 入補償費用。 ⑧玻璃烤漆不均勻,係雙方均有共識,但本標的物已租第三 人,原告該材料工資應予扣款計90000元結案。 以上工程瑕疵應補修費用或扣款費用共計為97500元。此有鑑 定報告可證。 2、原告主張:本件瑕疵部分鑑定扣除共97500元,並非合理,蓋 被告委託黃士銘於103年9月26日至現場驗收並逐一核對各施 工項目時,並無爭執該配電箱電線外露,凌亂之問題,則該 問題應係被告於驗收後,另行請人處理電力部分所致,與原 告無關。且被告未舉證證明該配電箱電線外露、凌亂之發生 時點,係於驗收前即已發生,且程序上未以相當期限催告原 告修補,則被告請求該項瑕疵酌減金額,並無理由。又玻璃 烤漆部分,原告均有施作,於104年11月11日現場會勘時仍保 存完整,建築師與兩造於104年12月14日第二次現場會勘時, 現場玻璃烤漆已遭新商家拆除,建築師無法依現場狀況鑑定 烤漆瑕疵之程度,即認定全未施作,將全部90000元之工程費 用均予扣除,顯未合理。本玻璃烤漆共19片,報價共90000元 ,而玻璃烤漆未均勻之數量僅為其中之3、4片,且該玻璃烤 漆均無破損,亦無礙被告於夜間營業使用,依系爭玻璃烤漆 未均勻之數量、成本及瑕疵程度,該瑕疵部分至多占報價之 百分之5至10,則扣除價格應介於4500元至9000元間為當,此 部分原告願為減價,然該玻璃烤漆含材料、人工成本、不應 全部扣除等語。經查: ⑴配電箱外露、凌亂未整理等問題,已有照片2張為證(被證 4之3之1及4之3之2,本院卷一第156頁),且經建築師於現 場會勘三次,而鑑定應予扣款7500元,自採信,原告主 張係被告於驗收後,另行請人處理電力部分所致云云,未 舉證證明,自難採信。 ⑵證人林江山於本院雖證述:伊承作原告系爭工程之玻璃烤 漆,本來施作19塊,瑕疵部分有4塊,因為業主要營業,怕 妨礙他們的營業,且伊本來要19塊加一層,所以準備19塊 ,後來因為業主(被告)不同意伊等去處理,19塊裡面,4 塊有瑕疵,若依伊經驗來看,扣款金額應為5分之1等語。 (本院卷二第70頁),惟經本院向公會函詢,玻璃烤漆於 104年11月11日現場會勘時是否仍保存完整,該玻璃烤漆未 均勻的數量,成本、瑕疵程度,是否僅百分之5至10,而不 應全部扣除等情,經該公會於105年7月22日函覆本院:有 關烤漆玻璃部分,現場確有瑕疵,已無法符合被告之期待 ,原告允諾同意被告將予以重新更換,但因本案進入訴訟 階段因而停工未予更換,現場經原告同意該項不納入計價 ,故工料均未列入本次計價,此有該函可證(本院卷二第 39頁反面),足見烤漆玻璃部分,確實已不具通常效用, 不符約定之品質,現場確有瑕疵,已無法符合被告之期待 ,原告嗣因案件進入訴訟而未予更換,且原告於現場,已 對被告表示同意免除該工項之計價,是該部分之款項,應 予全部扣除。 3、被告抗辯:漏水確為原告施工不良所致,原告法定代理人稱 漏水已處理好,沒有任何扣除之費用,其判斷依據為何等語 。經本院再函公會就鑑定報告中,編號5漏水部分之判斷依 據,依該公會函覆本院:係因原漏水位置原告已處理好且試 營運,產生漏水原因為該廚房增建部分遭查報違章而拆除, 爾後被告自行修復,該銜接介面產生漏水,非本案工程原先 所屬項目,故無需扣除任何款項等情,有公會105年7月22日 函可證(本院卷二第39頁),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4、綜上,本件工程經鑑定後瑕疵扣款費用為配電箱電線外露 凌亂未整理7500元及玻璃烤漆不均勻90000元共計97500元。 (四)本件工程兩造是否有約定工程利潤及設計監造管理費用? 1、被告抗辯:因被告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多年好友,原告應 不會賺被告之錢,原告應無利潤可言,即便有設計費,亦應 以兩造約定以總工程款百分之10計算,此為兩造之合意,自 不可以鑑定報告所載之比例即百分之22.7計算等語。原告主 張:本件工程設計、監造及管理之內容、範圍、費用比例( 設計監造費10%、管理費用10%),均係原告與被告溝通後, 經被告同意,則對於鑑定報告關於合理市價及設計監造、管 理費用之估價即總工程款之百分之22.7,並無意見等語。 2、查,證人蔡佳璋雖於本院證述:當時伊與林慶雲及被告一起 去吃飯,有聽說因為是朋友關係,所以工程利潤及設計監造 費用以總價百分之10計算等語(本院卷二第77頁),惟蔡佳 璋係曾受僱於被告,且僅於飯席中聽聞,並未知詳情,其證 言尚難採信,又本院函詢公會本件工程利潤5%及設計、監造 、管理費用17.7%之依據,該公會函覆,係參考社團法人台 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手冊損害修復標準單價表(十二)其他 應列項目(3)利潤、稅金及管理費15%計算及政府採購法建築 物工程技術服務費,依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500萬元 以下部分依7.7%計算等為參考數據,是被告既無法證明兩造 就上揭費用兩造約定以總工程款百分之10計算,則依公會客 觀之市場機制計算,應屬可採。是本件工程利潤5%及設計、 監造、管理費用17.7%計算,應屬可採。 (五)綜上,本工程估計施工費用經鑑定為0000000元,扣除廚 具55000元,後共計0000000元,合理市價應再加百分之5 之工程利潤,金額為126562元,加計設計、監造、管理費 用依設計圖說及現場實況應為總工程費用百分之17.7,金 額為448029元,再扣除工程瑕疵修補費用或扣款費用共計 97500元及被告已給付之0000000元,則原告依本件工程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0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附表一:集大觀公司工程施作項目總預算已給付下包商款項明 細表 ┌─┬────┬─────┬───────┬────────────────┐ │編│ 項目 │款項(新臺│已給付下包商款│證據(以下皆為影本) │ │號│ │幣) │項 │ │ ├─┼────┼─────┼───────┼────────────────┤ │1 │泥作工程│846813元 │政論工程有限公│1.原證1: │ │ │ │ │司付款簽收收據│泥作工程下包商李進雄所簽切結書1 │ │ │ │ │、請款憑證及支│紙。 │ │ │ │ │票4紙,共8868 │2.原證2: │ │ │ │ │00元,於846813│政論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7紙、政論 │ │ │ │ │元之範圍向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付款簽收收據、請款憑│ │ │ │ │請求 │證及支票4紙。 │ ├─┼────┼─────┼───────┼────────────────┤ │ │ │ │夏進坤木作工程│1.原證3: │ │2 │木作工程│ 920000元 │請款憑證及支票│木作工程下包商夏進坤所簽切結書1 │ │ │ │-2875元(│3紙共520000元 │紙。 │ │ │ │追減)=917│,其餘397125元│2.原證4: │ │ │ │125元 │以現金支付。 │集大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3紙 │ │ │ │ │ │、木作工程追減明細1紙、夏進坤木 │ │ │ │ │ │作工程請款憑證及支票3紙。 │ ├─┼────┼─────┼───────┼────────────────┤ │ │ │250000元-│請款憑證及支票│1.原證5: │ │3 │玻璃工程│24404元( │3紙共240500元 │玻璃工程下包商林江山所簽切結書1 │ │ │ │追減)=225│,於225596元之│紙。 │ │ │ │596元 │範圍向被告請求│2.原證6: │ │ │ │ │。 │日威玻璃有限公司明細表7紙、玻璃 │ │ │ │ │ │工程追減明細1紙、請款憑證及支票 │ │ │ │ │ │3紙、被告要求重新施作裝修烤漆玻 │ │ │ │ │ │璃切結書1紙。 │ ├─┼────┼─────┼───────┼────────────────┤ │ │ │ │鄭朝文水電工程│1原證7: │ │4 │水電工程│195750元 │請款憑證5紙及 │水電工程下包商鄭朝文所簽切結書1 │ │ │ │ │支票2紙共22400│紙。 │ │ │ │ │0元,於195750 │2.原證8: │ │ │ │ │元之範圍向被告│立翔營造有限公司水電工程報價單3 │ │ │ │ │請求。 │紙、鄭朝文水電工程請款憑證5紙及 │ │ │ │ │ │支票2紙。 │ ├─┼────┼─────┼───────┼────────────────┤ │ │燈具工程│87050元 │林益賢燈具部請│1.原證9: │ │5 │ │ │款憑證及支票1 │燈具工程下包商林益賢所簽切結書1 │ │ │ │ │紙共87050元。 │紙。 │ │ │ │ │ │2.原證10: │ │ │ │ │ │集大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燈具部)│ │ │ │ │ │請款單1紙、林益賢燈具部請款憑證 │ │ │ │ │ │及支票1紙。 │ ├─┼────┼─────┼───────┼────────────────┤ │6 │輕鋼架工│237450元 │請款憑證及支票│1.原證11: │ │ │程 │ │6紙共160000元 │輕鋼架工程下包商李發明所簽切結書│ │ │ │ │,其餘77450元 │1紙。 │ │ │ │ │以現金支付。 │2.原證12: │ │ │ │ │ │發明輕鋼架工程輕鋼架報價單2紙。 │ │ │ │ │ │請款憑證及支票6紙。 │ ├─┼────┼─────┼───────┼────────────────┤ │7 │廚具工程│72000元-40│大八廚具請款憑│1.原證13: │ │ │ │00元(追減│證及支票1紙共 │大八廚具報價單1紙、廚具工程追減 │ │ │ │)=68000元│720 00元,於 │明細1紙、大八廚具請款憑證及支票 │ │ │ │ │68000元之範圍 │1紙。 │ │ │ │ │向被告請求。 │ │ ├─┼────┼─────┼───────┼────────────────┤ │8 │PVC地板 │ │蔡阿山請款憑證│1.原證14: │ │ │工程 │108000元 │及支票1紙共108│地板工程下包商蔡武良所簽切結書1 │ │ │ │ │000元。 │紙。 │ │ │ │ │ │2.原證15: │ │ │ │ │ │蔡阿山報價單1紙、蔡阿山請款憑證 │ │ │ │ │ │及支票1紙。 │ ├─┼────┼─────┼───────┼────────────────┤ │9 │油漆工程│178000元 │翁文勝油漆工程│1.原證16: │ │ │ │ │請款明細及支票│翁文勝油漆工程報價單1紙。 │ │ │ │ │1紙共178000元 │翁文勝油漆工程請款明細及支票1紙 │ │ │ │ │。 │。 │ ├─┼────┼─────┼───────┼────────────────┤ │10│雜項工程│男廁隔間及│ │1.原證17: │ │ │ │門片工料16│皆以現金支付。│振順興業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 │ │ │ │000元+庭園│ │ │ │ │ │整理(含怪│ │ │ │ │ │手)5000元│ │ │ │ │ │+門鎖、門 │ │ │ │ │ │口玄關平台│ │ │ │ │ │地磚24000 │ │ │ │ │ │元=45000元│ │ │ ├─┼────┼─────┼───────┼────────────────┤ │11│工程施作│ │ │ │ │ │項目總預│290萬8794 │ │ │ │ │算合計 │元 │ │ │ └─┴────┴─────┴───────┴────────────────┘ 附表二:系爭裝修工程瑕疵明細表 ┌──┬───────────────────────────┬──────┐ │編號│ 瑕疵明細 │ 證據 │ ├──┼───────────────────────────┼──────┤ │ 1 │大門玻璃當時有要求原告要裝隔音玻璃卻未用(被告經營卡拉│照片1張(被 │ │ │OK,本即須隔音),現況所安裝之玻璃大門與牆壁未密合,無│證4-1) │ │ │法隔音。 │ │ ├──┼───────────────────────────┼──────┤ │ 2 │接待櫃檯高度過高,不符一般需求,接待人員坐在櫃檯內側,│照片1張(被 │ │ │ │看不到客人進來,無法及時接待。 │證4-2) │ │ ├──┼───────────────────────────┼──────┤ │ 3 │配電箱電線外露、凌亂未整理。且電力工程未完成,被告另外│照片2張(被 │ │ │僱工施作。 │證4-3-1、 │ │ │未申請動力電源,致電力不足,屢有跳電情形,影響營業。 │4-3-2) │ ├──┼───────────────────────────┼──────┤ │ 4 │神桌完全不符合需求和功能。 │照片2張(被 │ │ │神桌應設計拉取式平台以方便供品擺設,可不須另外再放桌子│證4-4-1、 │ │ │,現況之設置,須另行放置桌子擺放供品,佔空間又不美觀。│4-4-2) │ │ │且未設計抽風孔,燒香無法排出。 │ │ ├──┼───────────────────────────┼──────┤ │ 5 │施工不良,造成演唱台上方天花板漏水,因漏水導致木作演唱│照片1張(被 │ │ │台多處突起、塌陷、破損。 │證4-5 │ │ │ │ │ ├──┼───────────────────────────┼──────┤ │ 6 │燈具設計錯誤(設計過多),卡拉OK不須如此亮,光線昏暗即│照片2張(被 │ │ │可,且導致天花板挖洞過多,造成隔音效果差,是以營業至今│證4-6-1、 │ │ │,被告常因音量過大遭檢舉,營業受損、鄰里不睦。 │4-6-2) │ │ │再者,日後若要修補,因燈太多,勢必多破壞周邊的裝潢,另│ │ │ │外造成損失。 │ │ │ │ │ │ ├──┼───────────────────────────┼──────┤ │ 7 │被告為密閉式營業空間,原告卻堅持不設計排風管路,只設計│照片3張(被 │ │ │送風口,造成排風不良,空氣品質差,顧客、同仁抱怨連連。│證4-7-1、 │ │ │原告拒不修補,被告只好自己花錢增設3台排風機改善排風不 │4-7-2、4-│ │ │良問題。 │7-3) │ │ │ │ │ ├──┼───────────────────────────┼──────┤ │ 8 │1玻璃烤漆不均勻像補丁很不美觀。原告坦承此瑕疵,並曾另 │照片2張(被 │ │ │ 委他人為修補,惟因其修補方法為:於原有玻璃上面再黏上 │證4-8-1、 │ │ │ 另一塊玻璃,變成二塊玻璃,此方法會加大玻璃熱脹冷縮, │4-8-2) │ │ │ 並且於緊急事故如火災、地震,無法擊破玻璃,而有安全上 │ │ │ │ 顧慮,故非適當之修補方法,被告無法同意。 │ │ │ │2其次,原告玻璃施作工法錯誤(即先安裝玻璃,再作木作檯 │ │ │ │ 面),如此日後無法單獨更換玻璃,須打掉木作檯面才能安 │ │ │ │ 裝玻璃璃。正確工法應是:完成木作檯面再安裝玻璃,如此 │ │ │ │ 即可單獨換玻璃,不須打掉木作檯面才能安裝玻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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