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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張鈕鈕 ○ ○ ○       弄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大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間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1,775,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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