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張鈕鈕
○ ○ ○ 弄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大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間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1,775,3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93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