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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睿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冠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魯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 925,3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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