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睿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冠偉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魯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
925,300元
暨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1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