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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劉家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容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騰鴻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亦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損害 原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4樓房屋等語,而被 告容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分別址設、住 所在高雄市鼓山區,均稱不同意本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 256頁),是以本院無從取得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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