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楊淑華
訴訟
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
劉家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容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騰鴻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被告不
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
,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亦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主張被告
侵權行為損害
原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4樓房屋等語,而被
告容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分別址設、
住
所在高雄市鼓山區,均稱不同意本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
256頁),
是以本院無從取得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