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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中信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4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8 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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