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紫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中信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43,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86,8
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