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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但被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 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 為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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