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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金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9,05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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