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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08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820,872元(依上訴人105年8月10上訴狀【收文日期105年8月29 】記載,上訴人要求給付886,441元,而一審僅判決給付65,569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計算式:886,441-65,569=820,8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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