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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 份有限公司、張少民、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498, 415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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