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
份有限公司、張少民、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498,
415元,應繳上訴
裁判費為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