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複 代 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 告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史
乃文律師
被 告 張少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