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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   告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史文律師 被   告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