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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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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合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菲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田精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37,844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臺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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