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合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菲力
被
上 訴人 松田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采惠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6年8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