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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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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合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菲力 被 上 訴人 松田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采惠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6年8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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