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告 潘奇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且本件無民事訴訟
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原告亦以民國105年9月12日
陳
報狀主張管轄恆定原則等語,
是以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