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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潘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 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 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 字第1196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 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陳文峰新台幣(下同)1,854,549元及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朱紫珊2,078,632元,以此合併計算上訴利益 3,933,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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