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馨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潘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
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
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
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
字第1196號裁判
要旨參照)。查
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
人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陳文峰新台幣(下同)1,854,549元及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朱紫珊2,078,632元,以此合併計算上訴利益
3,933,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