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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保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秋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盛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保險字第 31號給付保險金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命補正下列事項: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 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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