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黃永丞
代 理 人 凌進源
律師
相 對 人 聖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寶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聖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八日給付勞方黃永丞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前因給付薪資爭議,經勞資爭議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內容,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575,000
元。
詎相對人
嗣後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
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
上揭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及
按
該金額自相對人遲延之日即民國10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
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
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105年5月19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534064300號函
暨所
附105年5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記錄1份在卷為憑,且核
該調解會議紀錄內容,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與聲請人
上揭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
義務,據以聲請就主文第一項所示給付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以上開金
額自10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核此部分請求並未在上開調解成例內容範圍內,自與
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