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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陳木文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丞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棋鴻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進發 被   告 楊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來電表示已與部分 被告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等語,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 106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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