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陳木文
訴訟
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告 丞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棋鴻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進發
被 告 楊敏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
辯論終結後來電表示已與部分
被告達成和解,
聲請再開辯論等語,
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
106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