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
債 權 人 點金網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嵩仁
代 理 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璽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璽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