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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 債 權 人 點金網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嵩仁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璽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璽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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