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
債 權 人 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郁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釋明及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標的價額究係為何? (
聲請狀上載大小寫不一致)請求
之事實理由? (事實理由與所附證物內容未符)另債權人究
為何人?
二、債務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