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
債 權 人 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郁婷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友荃科
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法人與自然人均具有
獨立人格,然依債權人所提承諾書係案外人林文章於其銷售
予債權人產品時,約定於債權人銷售
第三人而未達約定價款
時,同意另以約定價額補足之
擔保承諾書,且依卷附
買賣契
約所示,亦無法證明債務人有為案外人林文章履行
前揭擔保
之責,故債權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