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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5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 債 權 人 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友荃科 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法人與自然人均具有 獨立人格,然依債權人所提承諾書係案外人林文章於其銷售 予債權人產品時,約定於債權人銷售第三人而未達約定價款 時,同意另以約定價額補足之擔保承諾書,且依卷附買賣契 約所示,亦無法證明債務人有為案外人林文章履行前揭擔保 之責,故債權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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