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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1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02號 債 權 人 嘉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原 債 務 人 莊國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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