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02號
債 權 人 嘉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榮原
債 務 人 莊國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