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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1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玉芳 債 務 人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利息計算方式 │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5年4月30日 │2,000,000元    │105年4月30日 │MY0000000    │年息百分之五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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