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玉芳
債 務 人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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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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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利息計算方式 │
│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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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4月30日 │2,000,000元 │105年4月30日 │MY0000000 │年息百分之五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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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