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