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