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
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105 年
9 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