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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7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105 年4 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   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日起之利息) 二、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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