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7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105 年4 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
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日起之利息)
二、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