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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7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7號 債 權 人 桂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玉芳 債 務 人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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