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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0號 債 權 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宸瑋即業翔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請具狀更正或釋明。 二、提供債務人施宸瑋即業翔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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