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0號
債 權 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施宸瑋即業翔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
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
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約定,亦
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請具狀更正或釋明。
二、提供債務人施宸瑋即業翔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