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8號
債 權 人 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天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充
兩造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
人)
二、債務人天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