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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8號 債 權 人 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天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充兩造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 二、債務人天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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