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
債 權 人 群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名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0000000 、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
0 元、2,000,000 元之
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名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