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債 權 人 成都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金蘭
債 務 人 陳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